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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化學總署新聞 2019年第1

當化學物質不受控制時:喀麥隆案例研究

 

  鹿特丹公約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促進國際危險品貿易中責任共同分擔與合作,作為一項國際條約,其目的在透過向新興國家提供有關儲存、運輸、運用與廢棄有害化學物質的方法,已保護人體健康及環境。我們與喀麥隆「環境、自然保護和可持續發展部」的Albun William Banye Lemnyuy先生就公約如何影響危險化學品進入該國進行了討論。

  根據鹿特丹公約,進口締約方指定國家主管機關須事先同意(PIC)後,才能對出口國禁止或嚴格限用之化學品進行出口。

  進口與出口締約方同時需要交換訊息,並於其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某項化學品時通知鹿特丹公約秘書處。

  這些義務旨在保護國家免於進口不必要危險化學品。

  喀麥隆如何管制?

  每個鹿特丹公約簽署國都有一個指定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和處理出口通知。喀麥隆於2002520日簽署了鹿特丹公約,而Lemnyuy先生目前是這項工作的協調人。

  「我的職責是檢查並回復我收到的任何出口通知電子郵件,並決定是否同意或阻止進口」Lemnyuy先生說明道。

  這些通知提供Lemnyuy先生關於打算進口此類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更多訊息。「首先我檢查這些公司是否真實存在,接著他們是要在喀麥隆境內自行使用還是要轉售這些化學物質。如果他們要轉售,我們希望知道對象是誰,以便檢查這些化學物質的買家」Lemnyuy先生說。進口者必須提供這些相關資訊,否則將被拒絕進口。

  當這些訊息經驗證後,會同時檢查是否具備安全處理物質的能力。「要求進口此類化學品的公司需具備安全處理的技術知識,對保護我國生態環境、國民健康和環境來說都非常重要,因此我們詢問這些公司是否擁有合格員工和適當設備來安全且適當地使用該物質。如果我們沒有得到正確信息,或公司不能保證化學品安全使用,我們將拒絕進口」Lemnyuy先生說。

  通知為何如此重要?

  根據鹿特丹公約,出口通知必須滿足特殊資訊需求。危險化學物質出口商必須使用適當的標示,包括如何安全處理這些物質的說明,以及告知進口商任何已知的禁令或限制。

  在歐盟,PIC法規更進一步強制要求歐盟出口商進行通知。Lemnyuy先生指出這並非世界其他地區通例。

  「依照公約,締約方應以歐盟和ECHA的方式通知我們禁用或嚴格限制化學品的訊息,但除了歐盟外我們很少收到這樣的資訊」Lemnyuy先生解釋道。

  如果沒有通知,進口國當局就無法追蹤進口。

  「我們非常清楚亞洲來的化學物質數量龐大,我們認為其中許多都是高度危險的,但當我們沒有收到通知時,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監控這些化學物質。當然所有進口貨物都要通關,但由於這些資料不夠完備,因此即使我們努力去追蹤,這些化學物質還是可以輕易逃出管制」他說。

  這是Lemnyuy先生關注的主要問題。使用者並非總是清楚知道這些進口化學物質的危害性,有時他們根本沒有收到任何出口商關於安全使用的資訊。「因此我國中毒和違法傾倒事件的數量不斷增加中」他說。在這樣情況下,Lemnyuy先生堅信他可以做更多事情。

  尋求改進之道

  加強進口貨品管制的方法之一是增加鹿特丹公約附件三所列化學品的數量。

  附件三列出了關於至少兩個位於不同區域的鹿特丹公約締約方,因健康或環境理由而被禁止或嚴格限用的農藥和工業化學品。只有在締約方大會一致同意有害化學物質應遵守PIC程序時,才能修改附件。Lemnyuy先生認為鹿特丹公約秘書處在此可發揮更大作用。

  「我們目睹了大量抵制將物質加入附錄三的情形。企業可能接受商業投資,並視這類化學物質為黑名單。但只要沒有將這些有害化學物質列入附錄,我們就不太可能收到出口通知。而由於我國預算和基礎設施有限,我們無法追蹤進入我國的化學物質」他總結道。

 

 

PIC法規

在歐盟,鹿特丹公約是透過PIC法規實現以管理有害化學物質進出口。PIC法規在許多部份超越了鹿特丹公約公定:

  1. 所有國家都適用「出口通知」和「明確同意」的規定,而非僅限於公約締約方國家
  2. 無論進口國預期用途為何,均須通知出口國
  3. 4個子類別:
    • 專業使用工業化學品
    • 公眾使用工業化學品
    • 農業用殺蟲劑,如植物保護用產品
    • 其他農藥,包含殺生劑

這是因為歐盟境內出口商有義務通知歐盟所禁止或嚴格限用之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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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正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